熔體流動速率測定儀是用來測定各種高聚物在粘流狀態時的熔體流動速率,在一定的溫度和負荷下,熔體每10min通過標準口模的質量或體積,用MFR或MVR來表示,它既適用于熔融溫度較高的聚碳酸脂、聚芳砜、氟塑料、尼龍等工程塑料,也適用于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ABS樹脂、聚甲醛樹脂等熔融溫度較低的塑料測試,廣泛應用于塑料生產、塑料制品、石油化工等行業及有關院校、科研單位和商檢部門。符合GB/T 3682《熱塑性塑料熔體質量流動速率和熔體體積流動速率的測定》及ISO1133等標準的要求。 熔體流動速率測定儀技術參數: 1. 溫度范圍 : 室溫~300℃ 2. 溫度波動 : ±0.5℃ 3. 溫度顯示分辨率 : 0.1℃ 4. 料筒直徑 : ф9.55mm±0.025mm 5. 口模內徑 : ф2.095mm±0.005mm 6. 電 源 : AC220V±10% 50Hz 1kW 7. 外形尺寸 : 300mm×400mm×500mm 8. 凈 重 : 34kg 我公司專業生產電子試驗機,拉力試驗機,沖擊試驗機,熔體流動速率儀,熱變形維卡試驗機,落錘沖擊試驗機,塑料管材試驗機等系列塑料檢測設備,咨詢! |
熔體流動速率測定儀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 準 規 定了熔體流動速率儀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隨行文件。
本標 準 適 用于按GB/T3 682-2000規定的方法測定熱塑性塑料熔體質量流動速率和熔體體積流動
速率所使用的溫度在1200C -450℃范圍內的熔體流動速率儀(以下簡稱熔流儀)。
注 : 熔 流儀實際上就是在一定溫度下工作的擠壓式塑性儀。它一般由料筒、活塞、口模、溫度控制系統、加卸力裝
置 、 活 塞 位 移 測 量裝置和切樣裝置等組成。其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 件 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T 2 6 11-1992 試驗機通用技術要求
GB /T 3 6 82-2000 熱塑性塑料熔體質量流動速率和熔體體積流動速率的測定(idtISO 1133:1997)
GB /T 43 4 0.1金屬維氏硬度試驗第1部分:試驗方法(GB/T43 40.1-1999, eqvIS O6 507-1:1997)
JB/ T6 14 7-1992 試驗機包裝、包裝標志、儲運技術要求
JB/ T 9 32 9-1999 儀器儀表運輸,運輸貯存基本環境條件及試驗方法
3 要求
3.1 工作環境條件
熔 流儀 應 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 境 溫度為100C- 400C;
b) 環 境 相對濕度為30%-80%;
。) 電 源 電壓波動不超過其額定值的士10%;
d) 周 圍 無腐蝕性介質,無較強的空氣對流;
e) 周 圍無振動、無較強的電磁場干擾。
3.2 料筒、活塞、口模
3.2.1 料筒應由能夠在試驗溫度下抗磨損和抗腐蝕的材料制成,長度應在115 mm- 180 mm之間,內
徑應為9.550 mm士0.025 mm,軸線直線度不應大于滬0.04 mm。底部的絕熱應使金屬暴露面側、于4 cm',
建議用三氧化二鋁陶瓷纖維或其他合適材料用作底部絕熱材料,以免粘附擠出物。
3.2.2 活塞的長度應大于料筒的長度?;钊麠U直徑約為9 mm,軸線直線度應為q50.04 mm。活塞頭長
度應為6.35 mm士0.10 mm,直徑應比料筒內徑小0.075 mm士0.010 mm.
活塞 頭 下 部邊緣倒角半徑應為0.4m m,上部邊緣應倒去銳角
在 活塞 桿 上應刻有上、下兩條相距30m m的環形標線,當活塞頭的下端與口模上端相距20m m(此
距離也可以用其他標記指示)時,上環形標線應與料筒口齊平。
活塞 靠 自 重在料筒中應下降自如,不得有卡住和抖動現象。根據負荷的大小可制成空心活塞或實心
活塞,但無論哪種形式的活塞均應在活塞與可加卸質量之間隔熱。
3.2.3 口模應由碳化鎢或淬火鋼制成,長度應為8.000 mm土0.025 mm,外徑與料筒成間隙配合,內徑
應為2.095 mm10.005 mm,內孔應圓而直,安裝時應使其與料筒內孔同軸。
注 :有 些 熔流儀還配有內徑為1.180m 土。.010m 的口模,用于熔體流動速率的特殊測定
3.2.4 料筒內壁和口模內壁的維氏硬度不應小于500 (5HV-100HV),活塞表面硬度應略小于料筒內
壁的硬度。
3.2.5 料筒內壁、口模內壁和活塞頭的表面粗糙度參數R。的zui大值為0.251un.
3.3 溫度控制系統
3.3.1 熔流儀的溫度控制系統應保證料筒內試樣的溫度得到有效控制。在控溫范圍內,應允許以1℃或
更小的間隔設置試驗溫度,并設有試樣溫度指示裝置,示值誤差的zui大允許值為士。.2 0C a
3.3.2 對于任何規定的試驗溫度,料筒中從口模到可允許加料高度范圍內的溫度隨距離變化的誤差應
符合表1的規定。
3.3.3 對于任何規定的試驗溫度,當料筒中的溫度恒定時,料筒中的溫度波動應符合表1的規定。四
小時內的溫度漂移的zui大允許值為+0.5'C.
3.3.4 對于任何規定的試驗溫度,當料筒中的溫度恒定時,裝人試樣后4min內應恢復到規定的試驗溫
度。
3.4 可加卸質zui
熔流 儀 的 加卸力裝置應能對試樣施加重力,施加力的可加卸質量應有0.325kg,1 .20kg,2 .16kg.
3.80kg, 5.00kg, 10.00kg, 21.6kg中的一級或多級組合,各級組合質量相對誤差的zui大允許值為士0.5%
JB/T 5456-2005
3.5 活塞位移測且裝置
熔流 儀 的 活塞位移測量裝置應具有下列兩種功能之一:
a) 自動測量在規定時間內活塞移動的距離:
b) 自動測量活塞移動規定距離所用的時間。
位移 測 量 的zui大允許誤差應為士O.lmm;時間測量的zui大允許誤差應為士0.1s.
3.6 切樣裝置
如果 熔 流 儀配有切樣裝置,則切樣裝置應動作靈活自如,保證樣條切口整齊??勺詣涌刂频那袠友b
置應按設定的時間間隔均勻準確地切樣。
3.7 其他
3.7.1 熔流儀應帶有使料筒在工作時保持鉛垂狀態的調節裝置或附件。
3.7.2 熔流儀的電氣部分和外觀質量應分別滿足GB/T 2611-1992第6章和第8章的要求。
3.7.3 熔流儀在規定的包裝條件下,承受JB/T 9329-1999規定的碰撞試驗后,仍應滿足本標準的
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環境條件
熔流 儀 應 在3.1規定的正常工作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
4.2 試驗用器具和試樣
4.2.1 試驗時主要使用下列器具:
a) 維 氏 硬度計;
b) 天 平 (測量準確至士O.lg);
c) 棒 式 標準玻璃水銀溫度計(分度值為0.10C)或數字溫度計(0.1級,分辨力為0.10C) 、熱電偶
和 電子 電 位 差 計 〔 0.5級)或其他溫度測量裝置;
d) 百 分表(50m m);
e) 通 用量具:
f) 表 面 粗糙度測量儀;
g) 秒 表 ;
h) 口 模 塞規、料筒塞規。
4.2.2 試驗用試樣應滿足下列要求:
a) 進 行 溫度檢驗時,試樣材料的流動性要好,在規定的溫度下必須*熔融,以使水銀溫度計在
插人 時 不 至 用力 過大而受到損壞。熔體流動速率(MFR)大于45g/1Om in(施加2.16kg質量)
的材 料 是 比 較 合 適 的。
b) 使 用 流動性較好的試樣代替比較粘滯的試驗材料進行溫度檢測時,代用材料應具有與受試材料
相 似的 導 熱 性 。
4.3 料筒、活塞和口模的尺寸及料筒、活塞軸線直線度的檢測
料筒 、 活 塞和口模的尺寸及活塞軸線直線度用通用量具檢測,口模內徑尺寸和料筒軸線直線度用相
應的塞規檢測。
4.4 料筒、活塞和口模的硬度測定
料筒 內 壁 、活塞表面和口模的硬度應按GB/T4 340.1規定的試驗方法用維氏硬度計測定。
4.5 料筒、活塞和口模的粗糙度檢測
料筒 內 壁 、口模內壁和活塞頭表面的粗糙度用表面粗糙度測量儀檢測。
4.6 溫度的檢測
4.6.1 將檢驗溫度計插人料筒中,調節溫度控制系統,使熔流儀溫度指示裝置指示的料筒溫度在檢驗
溫度點恒定。然后取出檢驗溫度計,迅速將試樣裝人料筒中并壓實。試樣裝好4~ 后再將檢驗溫度計
浸人熔體中直到測溫點頂端離口模上表面10 mm為止,至少恒溫巧mina
4瓜2 熔流儀的溫度示值誤差應在控溫范圍內盡可能均勻的不少于三個溫度點上進行檢測。對于每一
檢驗點,按4.6.1操作。讀取檢驗溫度計的示值,計算熔流儀的溫度示值誤差,應滿足3.3.1的要求。
4.6.3 熔流儀料筒中的溫度隨距離的變化應在控溫范圍內至少一個常用試驗溫度下進行檢測按4.6.1
操作,讀取檢驗溫度計的示值。然后將檢驗溫度計以10 mm 的間隔依次提高位置,直到溫度計的測溫
點頂端離口模上表面60 mm的位置為止。檢驗溫度計在每個位置上應放置15 min后再讀數,這些位置
之間的溫度偏差應滿足3.3.2的要求。
4.6.4 熔流儀料筒中的溫度波動應在控溫范圍內盡可能均勻的三個溫度檢驗點上進行測量。對于每一
檢驗點,按4.6.1操作。然后在持續30 min的時間里讀取檢驗溫度計波動的zui大值和zui小值,此兩值與
其平均值的偏差應滿足3.3.3的要求。
熔 流儀 的 溫度漂移應在控溫范圍內盡可能均勻的三個溫度檢驗點上進行測量。首先將料筒上下兩端
封閉,然后使熔流儀溫度指示裝置指示的料筒溫度在檢驗溫度點恒定。熔流儀的溫度示值在4h內的漂
移應滿足3.3.3的要求。
4.6.5 熔流儀的溫度恢復時間應在控溫范圍內一個常用溫度下進行檢測。首先取下口模,從料筒下端
插人檢驗熱電偶或其他測溫元件,并使測溫點距料筒下端18二。為防止試樣泄漏。可將料筒下端封
閉。調節溫度控制系統,使熔流儀溫度指示裝置指示的料筒溫度在檢驗溫度點恒定,然后迅速將試樣裝
人料筒中。試樣裝好后開始計時,測量溫度恢復到檢驗溫度時所需的時間,’應滿足3.3.4的要求。
4.7 可加卸質蟹的檢測
可加 卸 質 量通過稱量活塞、托盤和組合硅碼的質量進行檢測,應滿足3.4的要求。
4.8 活塞位移測量裝置的檢測
按 GB /T 3 682-200(〕第7章的規定對滿足4.2.2要求的試樣進行熔體流動速率試驗,以測定活塞位
移測量裝置的功能。使用百分表(或相應的長度測量儀器)和秒表檢測熔流儀位移測量的誤差和時間測
量的誤差,應滿足3.5的要求。
4.9 切樣裝置的檢查
按 GB /T 3 682-2000第6章的規定對滿足4.2.2要求的試樣進行熔體流動速率試驗,以檢查切樣裝
置的功能并應滿足3.6的要求。
4.10 其他
用 目測 檢 查或按相應標準的要求進行檢測,應滿足3.7的要求。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5.1.1 出廠檢驗項目為3.2.4. 3.3.4和3.7.3以外的全部項目。產品取得合格證方能出廠。
5.1.2 出廠檢驗主要項目的實測數據應記人出廠合格證中。
5.2 型式檢驗
5.2.1 型式檢驗應按本標準規定的所有技術要求對熔流儀進行檢驗。
5.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 產 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產 品 正式生產后,其結構設計、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 品 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 國 家 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3 判定規則
5.3.1 對于出廠檢驗,每臺熔流儀出廠檢驗項目的合格率應達到100%方為合格。
5.3.2 對于型式檢驗, 當批量不大于50臺時,抽樣兩臺,若檢驗后有一臺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
為不合格批:當批量大于50臺時,抽樣五臺,若檢驗后出現兩臺或兩臺以上的不合格品,則判定該批
產品為不合格批。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隨行文件
6.1 標志
6.1.1 熔流儀應有銘牌,銘牌上的內容至少包括:
a) 名 稱:
b) 型 號;
c) 試 驗 溫度范圍;
d) 制 造 單位名稱、地址;
e) 出 廠 日期、編號。
6.1.2 熔流儀的包裝標志應符合JB/T 6147-1992第5章的規定。
6.2 包裝
熔流 儀 的 包裝應符合JB/1'61 47-1992中4.4.1,4 .4.4,4 .4.6的規定。
6.3 運輸
熔 流儀 包 裝后,可用常規的運輸工具運輸,應避免雨雪淋濺和機械碰撞。
6.4 貯存
熔流 儀 的 貯存應符合JB/T6 147-1992中6.2的規定。
6.5 隨行文件
應 隨同 熔 流儀提供下列文件:
a) 合 格 證(注明執行本標準):
b) 使 用 說明書:
c) 出 廠 檢驗報告:
d) 備 附 件和工具清單;
e) 裝 箱單。